关于工伤认定的通知
各单位、各部门:
根据吉人社字【2009】100号文件精神,职工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,必须向人事处提交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,超过时限未向人事处申请工伤认定的,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,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:
1、 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(有申请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)。
2、 身份证复印件1张。
3、 小二寸照片6张。
4、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医疗首诊病历(复印件)及诊断证明书,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。
5、 2名工伤事故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。
请各单位、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。咨询电话:85716601,如遇寒、暑假,可拨打13604363483咨询。
长春工业大学人事处
2009年7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