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禁止在校园内遛狗的通告
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秩序,根据《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一款“不得携犬进入市场、商店、饭店、公园、公共绿地、学校、医院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社区公共健身场所、游乐场、候车(机)室等公共场所”的有关规定,经学校研究决定,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遛狗。
对违反本通告的遛狗行为,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、劝阻、向学校保卫处举报。
对违反本通告的遛狗行为,保卫处将协调公安机关做出相应处理(《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,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《养犬证》,没收其犬)。
举报电话: 85716110。
长春工业大学
2009年4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