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我校职工申办2007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
根据《关于申办2007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》(吉医保费字〔2008〕21号)文件精神,我校职工可申请医疗救助,具体程序如下:
一、救助申请条件
2007年度省直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负担医疗费超过15000元,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,可书面申请救助。
二、医疗救助程序
1.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(见申请表)要求,认真填写《医疗救助申请表》,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(或报销凭证原件),非划卡结算发生的医疗费除提供医疗费收据外,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、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。
2.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,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统一报送费用结算部,不受理个人申报。
3.领取救助金时,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;由家属代领的,须同时提供委托书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;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的,须提供单位介绍信;被救助人已去世的,须由单位指定领取人,并出具介绍信领取。
三、其他事项
1.申请人将填写完毕的《医疗救助申请表》及相关凭证材料于7月10日前以总支为单位交到人事处人事科,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者由人事处统一上报到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,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。
2.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用需扣除特需药品、诊疗项目、服务设施费用。
3.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在15000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,个人负担在15000元以下部分,完全由个人承担,不参与救助;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;救助金按人员身份的不同,自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结余或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。
注:《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》请到人事处网站下载。
联系人:杜柏权; 联系电话:85716602
人事处
2008年6月25日